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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诽谤奥运选手,他们究竟错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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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来自北大法宝    日期:2021/7/31    点击次数:1565

恶意诽谤奥运健儿 65个账号被禁言
7月24日,东京奥运会女子十米气步枪资格赛,中国选手王璐瑶打出625.6环的成绩,排名第十八,遗憾未能晋级决赛。赛后她发了条微博:“各位抱歉,我承认我怂了,三年后再见吧”。然而,这条微博却遭到众多网友的挖苦嘲讽。随后王璐瑶被“网暴”到删博,各大媒体也纷纷发声。
遭遇网络暴力的还不止这一位运动员。在高光的背后,对所谓“失败者”的指责和恶意,累积到了无法忽视的地步。
7月25日,新浪微博社区管理官方微博@微博管理员两次发布相关公告,对共计65个账号做出禁言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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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他们错在哪里?
一、恶意抹黑、言语攻击奥运健儿的行为性质应该如何认定?又涉嫌触犯了那些法律法规?
上海红辉律师事务所庄金龙律师表示,新颁布的《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此外,《民法典》对名誉权的涵义进行了说明,所谓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奥运健儿等作为公众人物,虽然较于常人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应当接受一定的舆论监督,但是《民法典》第1025条中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捏造、歪曲事实,或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等行为是除外情形。
因此,恶意抹黑、言语攻击奥运健儿可能侵犯后者的名誉权,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或刑事责任。
“恶意抹黑、言语攻击奥运健儿的行为显然属于侵权行为。可以视侵权具体情况与情节而确定是属于民事侵权,还是行政侵权,目前看还没有严重到刑事侵权层面。”华东政法大学讲师郭清梅表示,具体来说:
首先,就民事侵权而言,视网络不当言论的具体行为方式,可能会因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有权要求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甚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网上恶意抹黑、言语攻击他人,还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公然侮辰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外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二十条的规定,对网上恶意抹黑、言语攻击他人的侵权者,将由公安机关给子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网上恶意抹黑、言语攻击他人,其至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长期在网络上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网络侵权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为何这次这些“网络喷子”只被平台方处以“禁言”而未受到公安机关的相关处罚呢?
“就本次事件而言,这些网络违法发言的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一出现,就被网络平台及时监管,如果侵权情节没有严重到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那么就其侵权行为就可能只承担被平台方处以“禁言”的后果,而不会受到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罚。”郭清梅解释说,“但如果被侵权的奥运健儿如果认为这些网络侵权者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权利(名誉权或者荣誉权),在事情发生后可以收集侵权证据提起民事侵权赔偿之诉。”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宏伟律师则认为,奥运健儿代表的不仅是个人,更是代表国家。所以对于此事件,公安机关应当介入展开调查,对涉事当事人结合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三、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为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平台方又该如何肩负起监管之责呢?
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陆路路律师建议,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的有关的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
同时,应当设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配备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加强培训考核,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并且,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还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首先要做好的就是健全实名制和审核管理机制”郭清梅建议,平台应对发布的信息尽到审查和监管义务,发现有发布或传输违规信息的,应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对已发布不良信息的,视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同时,她强调,网络平台或APP运营者不能以仅提供平台服务作为挡箭牌,而放任其网络侵权行为,否则。网络平台或APP运营者既可能构成行政违法,更可能涉嫌犯罪。
陈宏伟律师也建议,针对“网暴”,除了平台方加强监管,采取“禁言”“封号”等措施加以制止外,公安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加大对“网暴”的惩处力度,要有效形成不敢“网暴”的网络风气。
互联网上的道义要有几只坚定的锚
针对此次事件,《环球时报》发表锐评:互联网上的道义要有几只坚定的锚,对失利者抱以宽容和鼓励就是其中之一。因为这个世界上失利和失败无处不在,是我们每一个人都会有的遭遇。让遭遇坎坷者感觉周围投过来的眼光没有变,围绕他们的是真诚鼓励和感同身受,这是我们社会最需要的温暖之一。很多时候社会的正义感不是通过我们对待成功者体现的,而恰恰是通过我们如何对待失利者得到识别。
我们的互联网不应鼓励刻薄。普通人的生活不是为了展示而精心制作出来的,原生态的生活以及表达经不起互联网带着放大镜的审视。
除非一个人有被批判的重大原因,否则临时触发的聚焦不应变成对个人的严厉攻击,更不应变成一种网络暴力。不因非违法和非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而遭到网络暴力,这应成为所有互联网入驻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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