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关于京法 业务领域 精英团队 京法专题 新闻中心 京法招聘 联系我们
案例选登  当前位置: 首页 > 京法事务所 > 案例选登
《民法典通解通读》| 网络世界里的侵权
分享到:
来源:来自京司观澜    日期:2022/3/11    点击次数:1315

提到名誉侵权

大家都非常熟悉这句话

“小心我告你诽谤”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

以及移动通讯工具的普及

网络名誉侵权案件越来越多

何种行为构成名誉侵权

维权时又该注意什么?

案例1:美容店遭遇顾客微信群公开诋毁谩骂

2017年,孟女士在小区业主微信群里看到一张带有她头像的图片,以及对其经营的美容店诋毁谩骂的文字,发布者还在群里对孟女士及其美容店进行侮辱谩骂。经了解,发布者是群主的顾客寇女士,两人因美容效果发生口角,孟女士遂将寇女士告上法庭。

寇女士出庭应诉时表示,这些微信与自己无关。后法院通过调查确认了这些信息出自寇女士之手,因寇女士无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言论,最终法院判定寇女士侵犯孟女士的名誉权,赔偿对方经济损失30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2000元。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24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哪些行为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若侵权行为使一个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就属于侵犯名誉权。


如何在陈述遭遇时不侵害他人名誉权?

在发表言论时要注意两点:

一、陈述事实不要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

二、表达发生的事实,不要进行恶意揣测


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一样,分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一对一聊天等同于私人领域,但面向公众的部分就属于公共空间,如微信业主群、团购群等,在网络公共空间发表言论时容易侵害到他人名誉权,要特别注意自己的言行。


网络名誉权纠纷往往来自当事人线下发生的矛盾,又因对网络空间认识不清以及法律意识淡薄,遂在网络上泄愤,从而引发网络上的侵权。

案例2:公众号转载失实文章构成名誉侵权

2016年2月14日,甲公司在其运营微信公众号上转载了《揭秘某某腐化高官帝王般的荒淫生活》文章,其内容包括“乙酒店的神秘面纱到底有几层”“超五星酒店某某高官耗资8亿违法所建的神秘酒店是高层的后宫”等内容。


2月17日,乙酒店管理人员看到这篇文章,对文章及其公众号的认证详情进行公证。同时,微信平台也接到其他公司的投诉,于次日删除了该文,但甲公司转载上述文章的标题及配图界面仍可见,直至11月1日才删除。为此,乙酒店的运营方起诉甲公司,要求赔偿名誉权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甲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连续五天登载致歉声明,以此为乙酒店恢复名誉,并赔偿乙酒店保全公证费1205元。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25条图片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被侵犯名誉的民事主体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1、要求停止侵害

2、恢复名誉

3、消除影响

4、赔礼道歉

5、若有经济损失可以主张赔偿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26条图片

认定行为人是否做到《民法典》第1025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相关新闻
· 反复投诉、复议,法律保护谁的权益???——当职业打假人上演“碰瓷式”维权…… 2024/9/25
·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争议解析 2024/3/18
· 《民法典通解通读》| 网络世界里的侵权 2022/3/11
· 人民法院台胞权益保障十大典型案例 2021/12/16
· “杭州杀妻案”一审宣判 2021/7/22
· 破产纠纷案例汇编 2021/8/20
· 工伤私了协议比法定标准低了27万有效吗?(高院再审) 2021/6/30
版权所有:京法律师事务所门户网站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羊坊路79号旌凯大厦202   邮编:100122
声明:刊用本网站稿件,须经本网书面授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
©2008-2018 京法律师事务所门户网站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许可证号:京ICP备10211790 京公网安备:1101050067 网络支持:北京建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