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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黄金粉”冒充黄金 诈骗他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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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来自本站    日期:2012/10/2    点击次数:1068

    中国法院网讯 (李思亲)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陈某和被告人甘某经合谋用假的“黄金粉”冒充金矿金粉,骗取被害人钱财人民币20000元,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陈某与甘某经合谋以被告人甘某持有的假“黄金粉”进行诈骗,由被告人陈某负责寻找买家。2012年3月8日14时许,在桂林市恭城县莲花乡势江村261号被告人陈某家里,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阿燕谎称“有一些从金矿里提取的金粉”,被害人阿燕信以为真表示愿意购买。被告人陈某即联系被告人甘某,告知有人购买“金粉”。同年3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将被害人阿燕带至桂林市中山南路11号2栋3单元3-2号,被告人甘某携带一袋“黄金粉”窜至该室,并对被害人阿燕谎称“这金子可能没有那么纯,否则不会是那么低的价钱”。被害人阿燕信以为真,即以每克人民币80元的价格将250克“黄金粉”予以购买。在桂林市中山南路火车站邮政储蓄银行门口,被害人阿燕将现金人民币20000元交给被告人陈某。作案后,被告人陈某、甘某平分赃款。

经有色金属桂林矿产地质测试中心检验,黄色颗粒金属Au<0.10。破案后,被告人陈某、甘某分别通过其亲属各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元,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陈某、甘某归案后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达20000元,二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甘某归案后主动退出赃款,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靳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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