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龚袁晓) 内江一物流公司威远办事处主任杨某利用职务便利,与该处员工邱某、宋某、柯某、夏某、邓某(后五人均另案处理)合伙将运送的80件羽绒服进行了私分。11月5日,被告人杨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担任内江某物流公司威远办事处主任,负责成都至威远县的物流。2011年12月中旬的一天,该办事处收到一包应发往隆昌的羽绒服,被告人杨某提出将羽绒服私分,邱某、宋某、柯某均同意。后4人伙同夏某、邓某将80件羽绒服进行私分并据为己有。经威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羽绒服价值128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私分公司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且属共同犯罪,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系初犯,归案后积极退赔了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