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案例推送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等有关破产纠纷类案例。
一、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裁判要旨】
破产重整制度着眼于积极预防破产,充分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共同拯救陷于经营困境的企业,从根本上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生产经营能力。在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公开招募的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设计重整投资人对企业未来业绩的承诺和对赌,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推动重整计划的顺利通过。
二、浙江虹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裁判摘要】
考虑到破产清算是从根本上消灭破产企业,为防范企业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和经济影响,破产重整制度可以作为破产清算制度的有益补充。破产重整制度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对于企业的破产重整申请,法院应当综合企业的经营状况、破产原因、发展前景等因素进行审查。经审查,企业虽然资不抵债,但经营状况以及发展前景较好的,法院可以受理企业的破产重整申请。
三、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辰达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元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全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纪和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
【裁判要旨】
公司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公司具有人格独立性,而证券公司出资设立多家公司,并与证券公司在管理和资产上严重混同的情形表明其出资的多家公司并无独立的公司法人人格。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因此,证券公司出资设立多家公司,并与证券公司在管理和资产上严重混同,后证券公司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无法对各公司分别清算,应当证券公司与其出资的多家公司一并破产,合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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