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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如何平衡顾全伴侣和子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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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来自北京公证    日期:2022/3/11    点击次数:533

前段时间热播的电视剧《小敏家》以中年人的恋爱为关注点,讲述了再婚家庭的温暖与矛盾。剧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至今仍是人们普遍的关注焦点。



说到“再婚家庭”,有人会联想到再婚夫妻双方子女之间的重重矛盾,之前没有任何交集的两个家庭,因为“一纸婚约”被捆绑在了一起,熟悉的环境加入了陌生的成员,适应过程难免出现种种问题,想要经营好一个“重组家庭”确实不容易。


年龄大的父母再婚问题就更为突出,有的子女态度消极不管不问,有的花样频出百般反对。从现实情况来看,大部分矛盾点集中在房屋上,子女担心后加入的一方分走自己的份额,小家的一地鸡毛也是社会的一个痛点。



老人当然有再婚寻找幸福的权利,子女对“外人”的防备心也可以理解,那么能不能在实现自己幸福的同时消除儿女的顾虑,平衡老人的居住权及子女的继承权呢?






《民法典》中“居住权”的规定对这个社会痛点开出了药方,也解开了老人和子女间欲说还休的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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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老人可以订立一份遗嘱,在遗嘱中写明当自己百年之后房子由子女继承,并且在房子上为老伴儿设立“居住权”,“居住权”的期限可以是几年,也可以直到老伴儿去世为止。




这样一来,立遗嘱人去世后,另一半可以继续在房屋内生活,即便以后房子被卖掉,新房主也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因为这项权利受法律保护。同时子女也享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在居住期限届满后,可以自由处分房屋。


对于以遗嘱的形式设立的居住权来说,其生效条件以符合遗嘱法定形式为准。也就是说,只要遗嘱符合法定形式且内容有效,其所设立的居住权就可以实现。这样就充分保障了权利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实现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遗嘱设立的居住权,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居住权人在继承完成后还要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公示自己的居住权,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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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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