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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丨北京: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居委会村委会等不能实施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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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来自央视新闻客户端    日期:2025/6/22    点击次数:83

央视新闻丨北京: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居委会村委会等不能实施行政检查

      记者从6月20日北京市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发布。北京市司法局表示,《实施意见》重点聚焦企业反映强烈的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低效检查等突出问题,从检查主体和人员、计划制定和实施、检查程序和标准、结果反馈和应用等多个方面,对北京市各级机关实施行政检查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

《实施意见》明确了三类主体可以依法实施行政检查,即:具有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同时严禁各类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检验检测等第三方机构实施行政检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及行业商会、协会等组织不属于行政检查主体,也不能实施行政检查。按照《实施意见》,北京市正在组织各级部门开展行政检查主体的审核及公布工作。该项工作完成以后,企业遇到入企检查,可以在各区政府、各市级部门门户网站的“行政执法公示”栏目,核实相关单位是否属于行政检查主体,如不属于,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检查人员乱”问题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只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或人民警察证件的人员可以入企实施行政检查。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志愿者等不具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也没有行政执法证件,不得入企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主体聘请的第三方机构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可以在行政执法人员带领下、进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协助和辅助工作,但严禁在没有执法人员的情况下单独入企。企业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扫描证件二维码,如果无法出示证件或者扫描二维码发现证件失效,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随意检查和重复扰企问题

《实施意见》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强化计划统筹,做好源头管控。要求各行政检查主体每年3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年度检查计划,并由市、区政府对年度入企检查总量和检查频次上限进行控制,同时,要求年度检查计划外的各类专项检查必须报市、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大幅压减非必要的临时性检查,减少检查随意性。


二是全面推行“扫码报到、亮码通知、照单检查”制度。要求所有入企检查必须纳入北京市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监管系统)统一管理、统一通过系统生成检查码。检查人员入企检查时,除严格执行扫码要求外,还必须主动出示检查码并按照对应的检查单实施检查。如果执法人员无法出示检查码或者与综合监管系统查询的检查码不符,企业可以拒绝执法人员入企检查;如果发现检查人员使用的检查单与综合监管系统查询的检查单不符,可以要求执法人员更换为与检查码相对应的检查单,如果不更换,也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三是优化检查组织形式,减少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要求积极采取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方式实施监管,能够采取非现场方式检查的事项,不再入企检查。同一部门组织实施行政检查,尽量采取“一次入企、一表通查”的方式,把该查的事项一次性全面查完,减少每次只查几项的专项检查,最大限度避免重复入企;鼓励多个部门采取跨部门联合检查的方式实施入企检查,减少不同部门分别入企的多头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迎检负担。


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检查不规范、标准不统一问题

《实施意见》对规范检查事项和检查标准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全面推行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化管理,要求各市级检查主体对行政检查事项进行统一清理、统一规范、统一公布,未经公布的检查事项不得实施行政检查。


二是继续优化行政检查单分类管理,要求各检查主体根据入企检查、设站检查、区域巡查、非现场检查等不同检查场景,分类编制适用不同场景的检查单,并根据检查事项明确具体的检查项、检查要点、检查方式和检查标准,有效提升行政检查的标准化、规范化、精准化水平。


三是为了减少检查标准不统一、适用不规范给企业带来的困扰,《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了行政检查标准适用规则,要求检查主体不得以相关标准中的推荐性、指导性条款作为确定检查标准和判定检查结果的依据;同时规定,在标准“打架”问题没有解决前,检查主体不得以冲突标准作为判定相应检查项是否合格的依据。


针对企业关心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合规守信企业保护、执法监督制约等工作

《实施意见》也作出了相应的回应:


一是针对执法规范化建设问题,明确了行政检查实行双人执法、亮证执法、权利义务告知、结果现场反馈等制度,并根据不同检查结果,对适用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免罚慎罚、公正裁量等提出规范要求。


二是针对保护合规守信企业的问题,明确在继续巩固深化“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评价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将行政检查合格结果纳入企业信用正向评价,继续推行“无事不扰”企业清单等措施,努力让合规守信企业实实在在享受到守法经营带来的“红利”。


三是完善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综合运用平台监测、12345市民服务热线、直报监测点等渠道收集企业对行政检查的意见建议,拓宽执法监督渠道;强化与其他监督衔接,对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等要求的,及时监督纠正,属于违纪违法问题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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